【明日方舟同人】最优解

精华修改于2020/04/13843 浏览同人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时,罗德岛学术交流会:
“错的是谁?是这个杀人犯?是要当事人?还是这个警察?”陈笑了笑说到:“所以说:抱歉,这道题没有最优解。”“但他杀了人……杀人是犯法的啊?”“但他不是无缘无故地杀人啊……这个人要杀他,而且!已经对他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在法律上来讲:这个叫做正当防卫。”
“但他明明……”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
“可以这么理解。”凯尔希医生点了点头说到:
“好了,那就我来说我认为这道题的最优解:当事人并不犯法,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那个杀人犯被杀死……虽然他的家庭会缺少一份子……但是他有错在先,所有死有余辜。”
“你们这些就算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喂喂喂……博士,你要问什么问题?”
“呵……”我笑了笑说到:“那好:我们假设有一个世界都要使用一种叫做‘异血’的能源,但这种能源只能通过杀死被‘异血’感染的人或者是杀‘异血兽’来获取。”
“还要强调一下:被‘异血’感染的人会获得比常人大十倍的力量。”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小城,现在面临能源危机,周围的‘异血兽’都被杀光了;那么,你们是选择杀所有感染者,还是耗死所有人?”
“PS:感染者的人数……要比未感染者多!而且,未感染者很唾弃感染者,这个小城对感染者也很尊敬!”
“诸位!说出你们的方案吧。提示:这个方案会面临各种情况的拷问!”
“……我觉得……这个世界就是……”“凯尔希医生……知道就好。”我笑了笑说到:
“来吧……诸位!”
“我先来!”华法林说到:
“我们可以派出感染者去别的地方……”“这已经维持不了多久了……你确定他们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吗?”“这……好吧……那就杀感染者!”
“这个小城对感染者很尊敬……”
“但……再不杀他们……活下来一部分,总比都死在城里强吧?”
“呵……如果上面怪罪下来呢?那么……就是早死晚死的事情了!”
“……电车问题……”
“道德主义认为:人是目的,而并不是工具。因此,不能简单认为五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不杀人是道德义务,救人亦是道德义务,这两种道德义务发生了冲突。道德主义的意旨要求,在面对此类两难选择时,应当不作为。”
“功利主义认为,从数量上看,五多于一。因此,五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当必须放弃一者时,应当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从而挽救多数人的性命。但是,功利主义面对的一个主要诘难是,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人有权利,也没有人有能力去比较五条命和一条命孰重孰轻。”
“很好。”我笑了笑对银灰说到:“您的策略呢?”
“……杀死一部分感染者,等待救援。”
“你确定救援会在规定时间到达吗?如果没有救援呢?”
“这……”银灰摇了摇头说到:“那这根本就没有最优解吗?!”
“呵……”我摇了摇头说到:
“最优解就是:不作为。”
“好了……时间也不早了,都回去吧……学术交流会结束好了。”
“博士……”
“……呵……”
“这世间本没有对错,有的……只是为了一己私欲的骗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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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传(一)关于正当防卫(本文节选)
“错的是谁?是这个杀人犯?是要当事人?还是这个警察?”陈笑了笑说到:“所以说:抱歉,这道题没有最优解。”“但他杀了人……杀人是犯法的啊?”“但他不是无缘无故地杀人啊……这个人要杀他,而且!已经对他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在法律上来讲:这个叫做正当防卫。”
“但他明明……”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
“可以这么理解。”凯尔希医生点了点头说到:
“好了,那就我来说我认为这道题的最优解:当事人并不犯法,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又称"特别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该法律的目的:
1.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2.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
3.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
引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本款是对第三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无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做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4.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做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刑法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抗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权利。正当防卫的定义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本质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应有的权益。本文先是讲解了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然后讲解了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特征,最后讲解了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里根据正义不需屈服于非正义演绎而来,在现代社会,正当防卫成了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而给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其他权利和人身免受进行中的侵害,对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是正当的防卫。下面先讲一讲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
一、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分析
(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
不法侵害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具控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
对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我国公民进行的侵害,是否构成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的起因,还有一些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规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为和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当公民面临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侵害时,只能退让,不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又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此,在原则上需要对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的侵害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对侵害人行为的制裁,而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特征分析
一般认为,不法侵害造成正当防卫的成因,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它们分别是危害社会严重性、侵害紧迫性以及现实可防卫性,下面对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分别进行说明。
(一)侵害紧迫性
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不法侵害行为需要具备造成严重结果的紧迫性,这也是不法侵害引起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依据。把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损害进行中,并不法侵害造成的危害结果随时可能发生、可能存在当成标准。我国法律在公民进行正当权利使用时没有做出迫不得已的要求,由此可以表明公民可以选择防卫行为或者别的行为对损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行为进行遏制。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公民需要在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形成一个紧迫程度时才能使用正当防卫。
(二)现实可防卫性
不法侵害的现实可防卫性由防卫目标特定性以及防卫方法局限性来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范条例,法律没有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方法进行直接列举的限定,只从大概的方面讲解了一些正当防卫方法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根据生活常识,我国公民个人在面对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时,公民认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制止方法有限制侵害人的自由、说服侵害人、使用暴力、威胁侵害人、检举控告侵害人等。对这些正当防卫制止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检举、控告侵害人属于我国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单独一项授权,不应该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内。说服的制止方法对不法侵害人不具有明显的侵害性,没有正当防卫犯罪性的特征,也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制止方法。剩下的防卫方法就有限制侵害人自由、威胁侵害人、暴力打击侵害人。我国法律制定公民正当防卫条例的目的就是防止不法侵害的发展与发生,不对侵害人实施报复的公民进行刑罚处罚,这决定了我国公民进行的正当防卫制止方法起因必须有现实的可防卫性,通过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来避免或者减轻侵害人对自己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
(三)危害社会严重性
公民的正当防卫由我国法律正式授权,我国法律没有对该权利的使用做出特定的要求,但不表明公民只要有权益的伤害就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报复,而是为了防卫目的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制止。正当防卫的行为程度具有较高的起点,一般对侵害人造不成人身的侵害。考虑到公民行使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带来结果的严重性,需要在正当防卫起因上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特点,侵害人的对公民造成的侵害行为同公民采取的正当防卫制止行为有法益权衡方面的要求。危害社会严重性,事实方面主要是一种可能性,需要通过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来进行遏制,而不是现实生活中以及发生的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的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公民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时机,公民将有防卫不适时的隐患,使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失去意义。侵害人对公民的侵害意图存在于侵害人意识中,不被公民知悉,公民只通过侵害人进行中的部分侵害行为预测侵害带来的危害严重性。例如侵害人徒手时,可能故意杀人,也可能致人轻伤,他的侵害行为不被公民轻易判断。
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侵害人进行不法行为进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处在紧急的威胁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成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开始进行并且还没有结束。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在我国刑法条例规定上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对于一般着手说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时间,需要从侵害人是否着手来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开始;对于进入现场说,从侵害人进入现场,公民面临侵害的威胁时当成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对于直接面临说,在侵害行为带来的实际威胁非常紧迫、明显,等到侵害人着手时就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或者来不及减轻危害结果时当成开始时间。对于一些侵害人的预备行为,也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已经开始,像为了杀人预备在别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二)不法侵害结束时间
对于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刑法的理论上有不同理解。一些人认为已经造成侵害后果的就算结束时间,也有人认为对侵害人进行侵害制止时就算结束时间,也有人认为不法侵害人结束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统一标准。对此,可以认为不法侵害结束时间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现实威胁、现实侵害,不再处于紧迫之中,或者说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不会再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时算结束时间。对于财产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人侵害行为结束,但实际现场还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应该算不法侵害时间还没有结束,还需要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现实社会中,公民在紧迫情况下,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必不可少。这也可以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正义以及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推动力。
对此,我们需要把握不法侵害造成的正当防卫制止起因,使正当防卫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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