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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神角色名牟利,被罚60万;法院:代充或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一周说「法」
09/1311 浏览综合
文/诺诚游戏法 朱骏超 曾思雨 田梦琦
01
《幻灵修仙传》诉《萌妖来袭》,
法院判赔700万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手游《幻灵修仙传》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5年,广州天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万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多家公司,指其开发、运营、传播推广的手游《萌妖来袭》侵犯其修仙放置手游《幻灵修仙传》的著作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在腾讯网、抖音及《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诉讼中被告范围先后扩大,另有多个公司涉诉。
该院于2026年9月4日刊登公告,向部分被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多家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发、运营、传播推广或授权他人推广运营侵权游戏,并于十日内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判决书尚未公开。
据媒体此前报道,《幻灵修仙传》是以西游故事为背景的Q版放置回合制手游,采用国风玄幻美术风格,结合宠物养成与战力成长双线玩法。
游戏核心玩法包含PVE副本探索、PVP单区宗主争夺、连服宗门战及跨服争皇等49种模式,玩家可通过异兽吞噬、宠物进阶等系统提升战力。
《萌妖来袭》则采用三国背景与国漫画风、融合策略塔防与角色养成机制,两者在Q版画风及UI设计上存在一定相似度,均为主打养宠对战机制的仙侠题材游戏,故该案可能属于“换皮”纠纷。
诺诚评论:
本案当前公开信息较少,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从打击换皮游戏的角度,可以有以下思路:
1. 换皮游戏的比对应当从美术相似延伸到游戏整体设计。
发现疑似换皮产品后,不宜只制作角色、场景或者图标的美术对比,而应当重点比对新手流程、角色及宠物养成、装备、任务、副本、PVP、付费系统等具体设计。如果大量存在可自由选择的设计细节仍连续对应,更有利于证明其并非单纯使用行业通用玩法。
2. 案由可以同时考虑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主要保护具体表达,对于抽象玩法规则、游戏机制本身的保护存在边界。
因此,能够明确对应到美术、文字、UI、动画、软件代码等具体表达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对于系统组合、玩法结构、数值配置等难以单独纳入著作权保护,但明显体现原游戏研发投入和竞争利益的内容,可以进一步评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权利。
3. 发现换皮产品后,应当先完整取证,再进行投诉和下架。实务中,侵权方在收到投诉后可能迅速下架游戏、更换安装包或者调整相似内容,如果前期只保存少量截图,后续很难还原侵权版本。
因此,应通过电子取证或者公证方式固定游戏安装包、版本号、下载渠道、运营主体,并完整录制从注册登录到核心玩法、养成、付费等主要流程;对重点相似内容形成逐项比对材料,避免产品下架后无法证明当时的实际状态。
4. 维权对象不应局限于研发公司,还应沿开发、运营、发行、推广链条确定责任主体。
维权时可以同步核查软件著作权登记主体、应用商店开发者、游戏运营主体、充值收款主体、广告投放及发行推广主体等,并分别固定其参与行为。对于有证据证明共同开发、运营或者推广侵权游戏的主体,可以进一步评估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从而避免仅起诉单一研发主体后出现停止侵权效果有限或者赔偿难以执行的问题。
02
北京法院:游戏代充公司
被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游戏公司系一款知名网络游戏的开发商与运营商,玩家通过官方渠道以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元宝”再兑换道具。
2025年,该公司发现某代充业务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两家店铺,以低于官方渠道的价格销售该游戏的元宝、会员、礼包等产品,并标注“正规充值”字样宣传。
经调查,用户下单后需向店铺提供游戏账号、密码或手机验证码,由店铺员工登录该游戏的香港地区版本以iOS支付完成充值,代充公司利用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差叠加苹果应用商店充值优惠赚取差价。
游戏公司认为该行为干扰其正常商业模式、损害商业利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
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行为是否正当,关键不在渠道是否正规,而在商业模式是否合理。
首先,低价代充冲击官方定价、分流交易,并迫使游戏公司额外投入成本甄别异常充值;对用户,代充需交出账号、密码乃至验证码,埋下财产损失与信息泄露隐患,亦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其次,涉案游戏用户协议及公告明确禁止第三方代充,代充公司未投入研发运营成本,却直接利用游戏公司积累的玩家群体与经济生态牟利,属典型“搭便车”的寄生性经营。
最后,代充损害公共利益,给网络实名制落实带来隐患,扰乱账号管理秩序。
综上,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诺诚评论:
本案与常见的黑卡代充不同,代充方的每一笔钱都真实进入了游戏公司的账户,充值流程走的也是苹果官方支付渠道。法院没有从资金来源违法性入手,而是直接评价商业模式的正当性。
具体到本案,代充公司赚取的差价来自两个来源: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差,以及苹果应用商店的区域充值优惠。
这两项都属于游戏公司为适应不同市场而设置的定价安排,本身服务于区域化经营,代充方把这套安排当成套利工具,把本应属于特定区域玩家的优惠转移给自己和下单用户,游戏公司收到的对价因此低于官方渠道。
差额虽由市场规则形成,但规模化利用这种差额牟利,性质上属于对他人经营成果的截取。
法院将“涉案游戏用户协议及公告明确禁止第三方代充”作为认定依据之一,说明这类条款不只是内部管理规则,在诉讼中也有证据价值。
不过它的作用依赖于两个前提:一是条款本身以显著方式提示并经过用户确认,二是代充方对此明知或应知。
实践中,代充方常以“不知道有这条规定”辩解,因此游戏公司在用户协议之外另行发布公告、在充值页面提示代充风险,并把这些公示行为留痕,是有必要的。
03
广州法院:《原神》角色名称构成
“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游戏《原神》权利人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王某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为《原神》游戏权利人,经商标注册人某丙公司许可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某甲公司、王某乙在拼多多、某己平台、某甲平台、1688、某戊平台店铺中,于商品标题、包装及宣传使用“原神”“Geshn Imp*ct”等标识,并在周边商品直接使用刻某、钟某、*将军、神**华等角色名称及“*人众执行官”组织名称。某乙公司主张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游戏元素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均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60万元,某甲公司、王某乙提起上诉。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指出,认定将他人游戏角色名称使用于商业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考量四项因素:涉案游戏角色名称是否构成在先权益;使用行为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诉行为是否对他人竞争权益造成实质损害;被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二审法院认为,显著性及知名度足够的网络游戏角色名称所形成的商品化权益应受保护;单个角色名称一般难指商品来源,但经市场运营、角色演示宣传量巨大(角色PV播放量达数千万,刻某曾入选央视新闻年度图鉴),已与游戏建立特定联系、起到识别来源作用,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角色扮演类游戏聚合的多角色名称经使用宣传亦可成为商品化权益保护对象。
法院另认定被诉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易致混淆,某甲公司借角色名称影响力销售且未作合理解释,主观故意成立。
诺诚评论:
游戏角色名称通常是简短的词组,单独拿出来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也是过去权利人维权受阻的主要原因。
本案的价值在于确认了另一条路径:当角色名称经过市场运营,获得了足够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游戏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时,它所承载的识别功能和商业号召力本身构成一项受保护的权益,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范畴予以保护。
法院认定角色名称获得显著性的依据很具体:角色PV播放量达数千万,刻某入选央视新闻年度图鉴。这两项都是可统计、可固定的公开数据。
这条路径对其他游戏公司有直接的参考价值——角色名称从普通词汇变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靠的是持续投入形成的市场认知,而市场认知必须转化为可提交的证据。PV及宣传物料的播放量、媒体收录与报道、奖项与榜单、搜索指数、社交平台的话题量、衍生品的销售规模,均可以成为有效的知名度证据。
04
首尔高等法院撤销
对Google 421亿韩元罚款
2026年9月3日,首尔高等法院就谷歌(Google LLC、Google Korea、Google Asia Pacific)诉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案作出判决,维持“排除One Store”行为违法认定及纠正命令,撤销421亿韩元罚款。
KFTC于2023年认定,谷歌在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以Play Store首页展示游戏及海外拓展、营销支持为条件,要求游戏开发商不在竞争对手One Store发行、改在Play Store独占或优先发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条件排他交易及不公平交易行为),据此作出纠正命令并处罚款。
谷歌抗辩称,游戏公司自行选择仅在单一应用商店发行,谷歌并未阻止其登陆One Store,也未强制签订排他性交易;Featuring与海外支持属正常商业合作。
法院并未采纳该抗辩,综合谷歌在应用商店市场所具有的影响力、游戏公司对Featuring的高度重视、谷歌对该资源的策略性运用,以及内部资料、非常规的营业方式等,认定谷歌具有限制国内安卓应用商店市场竞争的目的。
据此,法院维持了KFTC的纠正命令,并指出禁止以“在竞争应用商店发行游戏”为由将游戏公司排除在支持对象之外等措施,是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适当手段。
在罚款部分,法院认可KFTC将违法行为评为“非常严重的违反行为”并适用2.3%罚款基准率的合法性,但指出罚款计算所依据的相关销售额范围过宽。KFTC将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较弱的非游戏应用收入计入相关销售额,并把全部游戏开发商均视为交易相对方。
法院认为,相关销售额应限缩至谷歌为诱导独占、优先发行而集中支持的5家游戏公司相关销售额,并排除非游戏应用收入;同时,罚款数额的计算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法院无权自行重新核算恰当数额并撤销超额部分,仅能全额撤销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