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71818 浏览综合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也请不要说这是“适当引用”“适当引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而贵公司的作品,与鹰角公司的作品相似度已达90%,已经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希望贵公司能为此做出“表示”,撤回作品,并向原作者道歉 来自TapTap 用户[ID:68297129 纪陨]来自TapTap 用户[ID:68297129 纪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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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图 贵公司要点脸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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