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有网络服务协议,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争议,则依照协议内容解决。
该协议通常由平台方制定,存在大量格式条款,双方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
为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
也就是说,平台方可以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但无最终解释权。“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类似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