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游戏资讯网站泄密《原神》内容,判赔米哈游33万 | 一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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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诺诚游戏法 朱骏超 陈杰
01
全国首例:游戏资讯网站泄露
未公开游戏内容不正当竞争案
米哈游公司作为《原神》游戏的开发、运营商,拥有该游戏元素完整著作权,《原神》游戏知名度高且商业价值大。米哈游发现在《原神》新版本上线前,某游戏资讯网站及其自媒体帐号未经许可披露了人物角色、武器、怪物等新版本更新内容。

米哈游认为该网站运营者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游戏元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作为游戏行业经营者,故意获取、披露、传播未公开的新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运营网站的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150 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网站是资讯共享平台,所发布内容是对消息人士提供及互联网公开讯息的编辑整理,还起到宣传推广作用,自己未获利,不同意米哈游诉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游戏中的多种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的发布行为侵害了米哈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且两被告明知是未公开内容仍长期传播,且冠之以“内鬼”“爆料”“曝光”等字样,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以及攀附涉案游戏热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 30 万元及合理开支 3 万元。两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诺诚评论:
从市场竞争秩序角度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游戏开发者投入大量时间、人力、财力进行游戏开发,新版本的筹备与推出是其商业运营的重要环节,未公开的游戏内容属于开发者的竞争利益。
网站运营者明知这些内容未经官方授权,却提前发布爆料,本质上是一种 “搭便车” 行为。他们利用游戏本身的热度和玩家对新版本的期待,吸引用户关注,获取流量收益,这是在不合理地抢占本应属于游戏开发者及其合作渠道的市场关注度和流量,干扰了正常的游戏市场推广节奏和竞争秩序。
从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层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米哈游公司对《原神》游戏拥有完整著作权,其对游戏内容的保密性是维持游戏市场吸引力和玩家期待值的关键因素。
爆料行为可能导致尚处于开发过程中的、不完整的游戏内容提前泄露,会使玩家对新版本游戏内容产生片面评价,进而影响游戏的口碑和声誉,直接损害了米哈游公司的商业利益。
02
修改代码降低查重率?
换皮手游仍被起诉
某手游公司核心开发人员李某,在职时全面负责一款新游戏研发项目,公司为其提供诸多支持,且双方已通过合同约定李某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2021年1月,游戏上线后收获大量玩家和不菲收入。
在这之后,李某突然离职并迅速成立A公司,与B游戏公司合作开发新游戏。2021年12月,“换皮”游戏上线,一年内获取逾亿元收入,A 公司分得1300余万元。该游戏虽更换了角色形象和场景美术,但故事情节、游戏机制和核心玩法与原公司手游高度相似,对正版手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原公司遂报案。
该案中,“换皮”游戏的代码经过刻意更改,给证明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增加了难度。
检察官邀请多方专家进行 “技术会诊”,明确对具有独创性的核心代码进行比对的办案思路。公安机关补充鉴定,从 2000 余个代码文件中选取 1000 余个原创性代码重点比对,发现两款游戏功能代码相似度达 91.39%,核心代码相似度高达 96.38% ,且侵权游戏还复制了原游戏高度个性化的代码注释和特有的 Bug。
最终,2024年12月31日,普陀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诺诚评论:
在复制源代码的换皮游戏侵权案件中,源代码的相似性比对鉴定是认定侵权行为的核心证据。然而,实践中侵权者为规避法律责任,常采用添加或替换大量无意义字段等手段降低代码查重率。但是,正如本案办案人员所言:“核心代码如同人类的关键基因,其显著相似性更具证明力。”
对此,游戏公司与办案人员应聚焦受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核心代码进行比对。若游戏的核心代码相似度较高,甚至连高度个性化的代码注释、特有的程序漏洞都一致的,则可以有力证明两款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成为认定侵权的关键证据。
03
擅自售卖他人设计的游戏地图,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某游戏支持玩家自主设计、制作、上传并销售游戏地图。
2023年,某网络工作室为利用该玩法拓展业务,与多名游戏设计师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师制作的游戏家园和地图图纸著作权归工作室所有,同时规定设计师的游戏账号由工作室管理,若出现版权泄露事件,工作室有权追责。
2024年6月,该网络工作室发现陈某在闲鱼平台宣传并擅自销售由其签约设计师创作的游戏地图和家园图纸,售价远低于工作室在游戏中的定价。
工作室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固定侵权证据。经比对,陈某销售的游戏地图与工作室享有著作权的20款游戏地图在组成元素、色彩、构图场景等方面实质性相似。调查得知,陈某开设的闲鱼店铺近三年与涉案20款游戏地图相关商品实际销售额达10000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游戏地图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工作室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陈某未经授权销售涉案游戏地图,侵犯了网络工作室的著作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陈某赔偿工作室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诺诚评论: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归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网络工作室之所以可以对非自己设计的游戏地图主张权利,就在于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了委托设计师创作的游戏地图的著作权归属于工作室。
但是,此类游戏地图如果是基于游戏内的美术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则网络工作室利用二创作品牟利的行为可能会侵犯游戏公司的著作权。例如,游戏公司仅允许玩家在游戏中利用素材搭建场景用于娱乐,但第三方工作室将这些场景二创后制作成商品售卖。
就此而言,游戏公司也应重视对游戏地图等用户生成内容的管理与保护。在鼓励用户创作的同时,通过完善的用户协议、创作合同等,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范围。
04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
一是商标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是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具体而言,为应对低价高销量、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解释》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降低至三万元,新增“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及“达到两项以上定罪数额或数量标准一半以上”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四是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五是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诺诚评论:
由《解释》的内容可见,我国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了定罪标准的透明性,在整合既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细化、新增多项入罪情形,构建起多维定罪体系。如此既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释放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强烈信号,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