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外挂”运营方监守自盗属违法犯罪行为

昨天 22:10237 浏览道友反馈
1. 民事责任:对玩家的违约与侵权
游戏运营组在游戏中放置外挂,首先直接违反了其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协议。
违约:玩家付费游戏,是基于对游戏公平环境的合理期待。运营方人为制造不平衡,破坏了游戏公平性,直接构成了违约。
侵权: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玩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使用外挂的“托”或其他玩家竞争,其享受公平游戏服务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2. 行政与刑事责任:可能构成犯罪
游戏公司投放外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其行为本身是制作、传播或使用破坏游戏系统的程序。根据搜索结果,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著作权罪:如果运营组制作的外挂程序是通过复制游戏客户端代码、破解并破坏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的,就可能构成此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一条款,使得此类行为的刑事风险更高。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外挂的本质是破坏游戏正常运行秩序的程序。如果该外挂程序对游戏服务器数据进行了修改、增加或干扰,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就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便只是通过外挂获取或修改游戏数据,也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运营组制作并提供外挂程序(即使只对内部“托”开放),也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例如,上海长宁区法院曾判决一起案件,认定使用外挂软件提供游戏代练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元。福建泉州警方也曾刑拘利用外挂代打牟利的游戏工作室负责人。这些案例说明,制作和使用外挂牟利,已经具备了明确的刑事追诉风险。
3. 为什么说这比普通玩家开挂更严重?
如果运营组自己“放挂”,其行为的危害性远超普通玩家:
(1)主体特殊:运营方是游戏的维护者和管理者,本应是秩序的守护者。他们利用管理权限和内部信息(如代码、服务器漏洞)来投放外挂,属于典型的“监守自盗”。
(2)目的恶劣:为了刺激消费而故意破坏游戏生态,是对玩家信任的彻底背叛,属于商业欺诈。
(3)危害巨大:这种行为会迅速瓦解游戏经济系统,导致大量真实玩家因体验极差而流失,最终让游戏走向衰败。
各位玩家可在平时游戏中收集相关异常证据,回复此贴,我会在各大平台收集该游戏运营商的大量犯罪证据,并视情况觉得是否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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