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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代篇(中)更张天下: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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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风俗,立法度,最方今之所急也。”
——《宋史·王安石传》
“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至和元年(1054年),三十四岁的王安石从舒州通判任上离职,在返乡途中写下了这段文字。此时的他尚不知道,自己日后在为北宋王朝励精图治的改革中,也将走上一条既险且远、孤掌难鸣的政治道路。

王安石
王安石,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县人(今江西省抚州市)。庆历二年(1042年),二十二岁的王安石登榜进士第四名,签书淮南判官。按照宋朝当时的官制,凡是高中甲科的新科进士,任期满后,可以献上文章以求取在当时国家人才储备机构馆阁任职。但王安石放弃了,他选择调任地方。庆历七年(1047年),二十七岁的他来到鄞县,就任知县。

就任鄞县,王安石发现当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沟渠淤堵,旱辙连年。他亲自实地勘察,疏浚水渠,动员乡民投身水利建设,不仅解决了旱情,还使得水陆交通更为便捷。他在鄞县还发现,农民青黄不接时常向富户高息借贷,秋收后还贷,利息之高常令农户喘不过气。于是他试行将官谷借贷给百姓,只收取少量利息。由此,农户免受高利贷之苦,仓库陈粮得以更新,官府也有一定收入。这一“贷谷与民,出息以偿”的做法,正是后来青苗法的直接源头。
鄞县既是王安石治国策略初试拳脚的地方,也历练了他。王安石治鄞三年,政声斐然,后来熙宁变法的诸多雏形,也正是从这一方土地上萌芽。
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呈上一篇洋洋洒洒长达万言的《上皇帝万言书》(后人更名《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直指北宋当时“财力日以困穷,风俗日以衰坏”的祸患根源在于“不知法度,不法先王之政故也”,是国家的制度、法令出了问题。这篇万言书系统阐述了他对政治、经济、军事、人才的全面构想,后世称之为“秦汉以下第一大文”。然而呈递之后,却如同一颗石子丢进深潭,几乎没有激起任何波澜。彼时的仁宗已至暮年,朝廷暮气沉沉,再无改革的锐气。

直到治平四年(1067年),一位二十岁的年轻皇帝登基——赵顼,庙号神宗。这位少年天子早在藩邸时,就听人反复提起过王安石。为他讲学的韩维,身为太子记室,每次讲说获神宗称许,便说:“此非维之说,维之友王安石之说也。”韩维迁官时又荐王安石自代,因此神宗对王安石这个名字印象极深,所以当他锐意解决积国朝弊已久的问题时,自然而然的想起了王安石。
熙宁元年(1068年),朝廷召王安石为翰林学士。四月,越次入对。神宗问:“治国以何者为先?”王安石答:“择术为先。”神宗又问:“唐太宗如何?”王安石答:“陛下当法尧舜,何以太宗为哉!”一位进行过基层实地调研、对国家法度颇有见解,锐意进取希图改革的臣子,终于等来了与他志同道合的君王。
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由此进入执政核心。他通过制置三司条例司将户部司、度支司、盐铁司三司分别掌握的权力收拢,以便职权凌驾于三司之上,统筹财政、制定新法,并同时负责新法的颁布和执行。改革需要能够将办法付诸实践的人,而王安石选择的路径是“晋用新人”,条例司由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王安石同领,吕惠卿出任检详文字,“事无大小,王安石必与之商量,凡所建请章奏,皆惠卿笔也”。此外,韩绛、曾布、章惇等一批中青年官员也陆续进入变法阵营,韩绛被时人称为“传法沙门”,吕惠卿则被称为“护法善人”。

苏辙
北宋建都汴京,庞大的官僚与军队严重依赖东南六路供应,但地方按固定额度上供,不问京师实际需求,运输损耗巨大;富商大贾则利用官府供需僵化,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熙宁变法率先颁发的均输法改实物上供为官府灵活采购、货币化调配,目标是将市场调控权从商人手中收归官府。青苗法,脱胎于王安石治鄞经验。农民青黄不接时向富户高息借贷,利息之高常令农户倾家荡产。青苗法由官府将常平仓存粮折算为本钱贷给农户,秋收偿还本金和二分利息。目的是使农户免受高利贷之苦,同时更新仓库陈粮,官府亦获一定收入。保甲法,通过户籍编制与连坐制度将基层民众组织起来,以“除盗”维护地方秩序,同时逐步用经过训练的保丁替代部分职业士兵,节省巨额军费,重建基层秩序、实现“寓兵于农”。总而言之,熙宁变法的主旨是“富国强兵”“立善法于天下”。

科举士子
然而,随着新法逐渐铺开,事情的发展却渐渐偏离了王安石的设计。以青苗法为例,本是为民减负的政策,在地方执行中却出现了“抑配”之弊。提举官急于求功,胁迫州县强行摊派,名为百姓自愿请领,实则强行抑配。吏治腐败也随之而来。官府发放青苗钱时以陈粮折钱、加收“头子钱”等杂费,农民实际到手远低于账面;收贷时又要求还新粮或现钱,层层盘剥。苏辙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钱到了农民手里未必用于生产,还钱时却可能因各种原因逾期,最终还是要受官府催逼。免役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制度的落实过程中,不仅没有减轻百姓负担,反而加重了苛捐杂税,本该是惠民之举,却在层层执行中变成了扰民之政。
熙宁三年(1070年),韩琦上疏请罢青苗法,直言“官自放钱取息,与初诏相违”,“将来必有督索同保均赔之患”。神宗读后深受触动,对执政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王安石当即反驳,随后称疾不出,甚至求去。神宗命司马光拟草答诏,语有“士夫沸腾,黎民骚动”之句。安石抗章自辩,神宗以委婉之辞道歉,并命吕惠卿传达旨意,韩绛也劝帝挽留。王安石入谢后,持新法益坚。
熙宁五年(1072年),宋廷以王韶为洮河安抚使,主持开边。同年,宋军在熙州筑城,随后连克河、洮、岷、宕等州,拓地二千余里。这是北宋自澶渊之盟以来,对西北规模最大的一次主动经略。王韶的胜利,与王安石变法“强兵”的目标直接相关——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的设立,为西征提供了制度与物资基础。熙河开边不仅是军事行动,更是新法在军事领域的延伸。但开边的荣耀背后,是财政的紧绷与民力的消耗。

熙宁七年(1074年),天下大旱,饥民流离失所,光州司法参军郑侠上《流民图》,以旱灾中百姓流离之状直呈御前,神宗览之恻然。市易法争议中,三司使曾布弹劾提举市易司吕嘉问“多收息以千赏,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变法派内部首次出现公开分裂,新法地方执行和用人的争论不断加剧。同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罢相。 神宗依照王安石的建议,以韩绛代替他为相,以吕惠卿为参知政事,希望二人继续推行新法。然而事与愿违,从新法推行者内部提拔人才取代王安石的方案并不成功,变法派内部矛盾日益加剧。
吕惠卿的政治野心逐渐膨胀,开始走上一条与王安石渐行渐远的道路,他借李逢谋反案兴起了李士宁之狱,将王安石在金陵时的旧交李士宁牵入案中,意图借此动摇王安石的地位。他还力推“手实法”,令百姓自行申报家产田宅,官府据此均定免役钱,告发隐匿者可获赏,与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的初衷已相去甚远。曾布本是王安石的世交,在新政最初几年里是王安石最倚重的干才之一,然而熙宁七年市易法之争中,曾布上书弹劾吕嘉问“多收息以千赏”,曾布随即被罢官。
韩维与王安石早在嘉祐年间便已相识,神宗尚在藩邸时,正是韩维屡屡向神宗举荐王安石,然而新法推行后,韩维亲眼目睹保甲法初行,开封诸县乡民甚至自残来逃避征丁,遂公开反对保甲法。熙宁七年大旱,韩维又以天旱为言,认为灾异源于神宗“不听臣属忠诚,一意孤行,专任王安石变法所致”,并在神宗下诏求直言时草拟诏书。

熙宁八年(1075年),王安石复相,但与吕惠卿的关系已再难回到从前。复相后的王安石面对的是一个已经四分五裂的变法阵营,虽然他仍试图继续推行新法,但昔日的锐气已大不如前。
熙宁九年(1076年)十月,因为爱子王雱病逝,加上施政得不到更多支持,变法派内部分裂严重,保守势力反对强烈,神宗亦开始动摇,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带着壮志未酬的遗憾离开京城。此后,神宗仍继续推行新法,但变法的主导者,已从王安石变为神宗本人。
熙宁变法的初衷,本是革百年之积弊。王安石在鄞县“贷谷于民,立息以偿”的初步实践,也曾获得“邑人便之”的良好反响。可当政策从一县推至天下,从王安石一人扩展至整个朝廷上下,事态的发展便渐渐偏离了最初的设想。地方执行中的层层加码,让良法美意在实践中走了形;士大夫与民众的反对之声喧阗鼎沸,朝堂上的政见分歧难以弥合;昔日共议更张的同僚渐生嫌隙,变法派内部因权力之争而裂痕日深。一场君臣同心、意气风发的改革,终究在现实的消磨中壮志成空。
朝堂上的政见难以弥合,昔日共议更张的同僚渐生嫌隙,寄望惠民的法令,也在地方执行中显露出新的难题。在王安石眼中,熙宁变法是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试图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走出“财力日以困穷,风俗日以衰坏”的困局。每一道新法,都是他对“立善法于天下”这一理想的躬身实践。
而在反对的人眼中,新法却是流弊犹深、为害匪浅。比如,司马光认为新法是以“理财”为名、行“聚敛”之实——“名为爱民,其实病民;名为益国,其实伤国”;富弼的态度更为决绝,他认为新法“财利聚集于朝廷,而人心分散”,在知亳州任上拒不执行青苗法,最终因此罢去使相之职;文彦博则以“祖宗法制具在”为由反对更张,甚至将华州山崩解释为“天意不赞成变法”的征兆......
当国家积弊日深,是应当大胆革新、有所作为,还是应当谨慎守成、不扰民生?当一项政策从诏书走进田间,它带来的究竟是甘露还是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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