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里的知识产权
精华修改于2020/04/27198 浏览综合

昨天是知识产权日,错过了最佳的发文时间,但不影响我分享一些小知识。其实算是老生常谈,之前在其他文章里也断断续续讲过一些,只不过今天做下整合,有兴趣也可以看看:
我们在了解这个部分之前,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电子游戏:
电子游戏是由计算机软件设定的,可以由游戏者控制的,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的卡通形象和相应的声音,主要包括单机游戏、网络游戏和移动游戏三大类别。
游戏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游戏引擎是为了游戏运行而设计的代码和指令集合,在机器识别后控制游戏正常运行;游戏资源是指游戏研发人员设计的声音、图片、动画等资源,游戏资源在游戏引擎的调用下,将游戏的视听效果呈现给玩家。
而电子游戏所伴生的知识产权就围绕着这两个部分进行。保护的手段相当复杂,但大体上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内,我们重点讲这两个点。

一、《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电子游戏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包含算法或游戏规则,而计算机程序则在《著作权法》的解释中属于文字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表达与思想进行二分,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程序这块属于表达范畴,所以受到保护。
但其局限性同样很大,电子游戏并非只有程序,他还包括了各个方面,比如美术素材、艺术构思这些表面上的部分,是无法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如此,著作权法只能保护游戏的程序代码不被他人擅自复制,并不能阻止他人以不同方式表达同一构思的实质侵权,一个聪明的抄袭者只要不照单全收,换个皮,你的维权之路就异常艰辛。

二、《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比起《著作权法》,保护游戏的力度要大得多,其并不是只保护程序这一部分,而是保护游戏的方方面面,目前游戏可以申请的专利大多数是下面几个:
1、系统
2、算法
3、客户端
4、图像处理
5、操作方式
6、外设硬件
这部分囊括了游戏大多数的方面,但是我们还是要明白一个点,那就是《专利法》并不保护游戏玩法,并将其归类在“智力活动”中,专利的世界是一个复杂但又非黑即白的世界,有的公司甚至单靠告别人侵权的收益,就能维持公司的运作,厂商之间围绕这方面的博弈,既是律师团之间的较量,又是资本的战争,上面的链接分享了几个有趣的案例,可以作为茶余饭后的消遣。
我国的《专利法》在保护游戏这方面并不成熟,在解释和举证上,律师拥有很大的话语权,不仅如此专利的申请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也成了很多纠纷中,原告败诉的最后一根稻草。
专利申请需要高额的手续费,而且程序相对复杂,审批的周期也较长,很多厂商即便知道,也没有资本和精力去做这些。对于游戏来说,申请专利的门槛也不低,《专利法》要求游戏与硬件结合为一体,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这个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高门槛、高成本、长周期,这三个特点注定只有小部分公司的个别大型游戏能享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对于游戏的开发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很多人对此的观点都不同,这里提供不同的观点,供大家从多个视角来看:

一方面,对于版权这个问题最为重视的,那肯定是科乐美,作为业界的游戏巨头,每年法务部处理的相关官司多如牛毛,而对于旗下的开发者,科乐美的管理更是用不近人情来形容,比如小岛秀夫和老东家科乐美的纠纷,就很耐人寻味,“既然你离开了公司,就不要拿公司的名字来为自己谋利益”,科乐美不允许离职员工在简历上写自己曾就职过科乐美,更不允许拿就职经历和开发的游戏名进行自我宣传,否则等着吃官司。
另一方面,开发了《尼尔·机械纪元》的白金工作室联合创始人神谷英树曾说:“游戏并不是凭空创造、开发的,它是一种积累。这款游戏或者那两款游戏,指引着另一款游戏。”
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业界的标杆也并不纠结于游戏伴生的法律问题,并且认为一些精华被积累和传承是一件好事,这也是任天堂开放了旗下很多专利,供业界使用的初衷。

我们并不知道这些条条框框究竟对业界的发展起到什么作用,但对于玩家而言,我们是开发者的目标人群,掌握这些相关知识就像买菜的人要掌握菜的行情,才不会被摊贩占便宜,观众与创作者总是唇齿相依的,当玩家的素质和眼光高了起来,作品的质量才能高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