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放心的玩家这里有案例

修改于2023/09/061306 浏览综合
本案中涉诉的“休眠条款”(删号条款)存在两个版本,在原告起诉时,该条的约定为: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长期未使用游戏账号登录游戏,游戏公司有权视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上述处置可能导致用户对该游戏账号下相关权益的丧失,对此游戏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二审诉讼中,该条又修改为了: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游戏公司有权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角色、等级、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数据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上述处置可能导致用户对该游戏账号下相关权益的丧失,删除后的数据信息无法再恢复,对此莉莉丝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加粗的字体中不难看出,新旧两个版本的条款的区别在于:
1. 旧版本有提前通知但没有对认定为休眠账号的未登录天数进行明确。针对旧版的条款,二审法院认为:
该条款未对长期这一概念作出限定,期限属于约定不明,对于游戏玩家来说,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合理预见相应风险,该条款对期限的设定并不合理。
2. 新版本明确了被认定为休眠账号的未登录天数为365天,但删除了“提前通知”用户这一步骤。针对新版的条款,二审法院认为:
变更后的休眠条款虽然对休眠期间进行了明确,但在实施消灭游戏玩家主要权利这一重大处分行为时,上诉人未设置事前提醒或者通知程序,或者向游戏玩家提供事后救济措施及途径。
在进一步的展开论述中,法院首先明确“是否登陆游戏及登陆游戏的频次”是玩家的权利,并明确对该项权利的限制条款“并非一律无效”。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处置方式会导致玩家面临“无救济措施而直接丧失合同主要权利的风险”并认为这种风险与玩家的过失并不相当。并认为“必须保持一定的登陆频次才能保有主要的权利”的需求与游戏公司“供优质服务的合同义务” 不相符合。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该“休眠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对玩家的主要权利限制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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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二)网络虚拟财产归属
虚拟财产是一种新生事物,不同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财产。虚拟财产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属性。从物权属性上说,虚拟财物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自身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从债权属性上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是一种债的关系,虚拟财产是一种权利凭证。虚拟财产应归属于玩家,这无论是在司法中还是在日常交易中,都便于更好地处理虚拟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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