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这样的一种网络评审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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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无数次的看到过“在网络上,人们只是想要发泄情绪,而不是想要争论对错”这种言论,无疑,这句话是有启示意义的,并且就一种局限意义而言的,它也确实是有价值的。
但是……如果你要问:“这句话所表达的内容是对的还是错的?”,那么……这句话是错的
因为真的有那么一群人,他们在网上和人对线、吵架,可他们的目的……
还真就只是要证明:“我所说的观点才是正确的,是符合实际、符合理性的,因而在这场争论中,我才是更为占理的一方——甚至可以说是更加正义的那一方。”
当双方均保持着这样的想法且其行为也确实与其想法对应时,那么他们其实都是正义的,但是——不一定都是正确的
那么,可以考虑到(1)这群人的数量还不至于能够被称之为“极其稀少”(2)仅就秉持这种观点这件事儿自身而论,这应当是值得提倡的(3)如果双方都是正义的,那么他们会更希望知道谁的观点在这场争论中是更正确的,而这一希望并不是必然会实现的
然后,再考虑到这样一点:这样的人并不一定能够遇到与其理念一样的人。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当一方在发泄情绪、胡搅蛮缠,另一方在使用正确的方式讲道理时,那么无疑,后者的正义性高于前者,但是,倘若前者在发泄情绪、胡搅蛮缠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违规行为——毕竟仅就“发泄情绪、胡搅蛮缠”本身而言,它并不能够必然推导出违规行为,那么前者也就不会被惩处(事实上,前者也确实不应该被惩处,因为前者本来就没有违规,只是其正义性低于后者而已)。
基于以上,我们可揭示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当前的网络环境会导致那些在争论这方面而言具有更高的正义性的人的正义性仅能够体现在事实上,却不能够体现在名义的——这就造成了名实不符的问题——实质的正义没有被允许与名义的正义相结合,而名义的正义本身虽然并不一定是正义的,但它应当与实质的正义相结合,并且也只有名义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相结合时,名义的正义才能够等同于正义,并且与此同时,实质的正义才能够借助与其结合的名义的正义获得“力量”——由此成为更彻底的正义。
在这里,我不得不插入并反驳这样的一个论点:胜者(或强者)才是正义,因为胜者(或强者)具有力量,可以宣称自己是正义并迫使他人承认自己所宣称的内容(代表人物:特拉叙马霍斯、多弗朗明戈)
但如何结合以上的内容,我们就能够轻而易举的解析出其论证漏洞何在:它混肴了实质的正义和名义的正义,而只有前者才能够在独立的情况下被作为“正义”,而后者在缺少了前者的情况下,则并不能够能够必然的被作为“正义”,当一个宣称自己是正义并迫使他人承认自己所宣称的内容时,他只是具有了“名义的正义”,而并不必然具有了“实质的正义”,因而也就并不必然具有正义性。
所以,我们应该以TapTap为试点,建立一种评审制度,其目的就在于解决以上我们所揭示出来的的问题,这一机制的职能不是制裁,而是:评审
我在这里的所说的“评审”,其职能并不包含某种强制性的制裁,而只是评议与审定,亦即采用正确的、理性的、符合一般生活和一般学术的逻辑,来判断并公布出冲突双方(或多方)谁是具有正确性和正义性的那一方以及其正确性和正义性因何而来、体现在什么地方——如若双方均具有正义性,那么则要指出这两种正义性分别因何而来、体现在什么地方,以及这两个(或多个)具有正义性的人们之中,谁提出的观点才是更具有正确性的,并且指出其正确性因何而来、体现在什么地方。
未完待续(应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