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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理念中,福利不是作为单个特殊意志的定在,而只是作为普遍福利,本质上作为自在地普遍的、即根据自由的东西,才具有独立有效性。福利没有法就不是善。同样,法没有福利也不是善(fiat justitia〔愿正义实现〕,不应以 pereat mundus〔任世界毁灭〕为其后果)。所以,善,作为通过特殊意志而成为现实的必然性以及同时作为特殊意志的实体,具有跟所有权的抽象法和福利的特殊目的相对抗的绝对法。这些环节的任何一个,一方面是与善有区别的,同时又仅仅以它符合于并从属于善为限,才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