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我所欲也

修改于2020/11/20270 浏览讨论区
鸡,我所欲也;苟分,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鸡而取苟分者也。技,亦我所欲也;乐,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技而取乐者也。技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技者,故不为苟分也;掉分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掉分者,故敌有所不辟也。如使肠之所欲莫甚于技,则凡可以练技者何不用也?使肠之所恶莫甚于掉分者,则凡可以辟敌者何不为也?由是则技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敌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技者,所恶有甚于掉分者。非独贤肠有是心也,肠皆有之,贤肠能勿丧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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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嗒啦啦2_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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