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

修改于2021/08/25137 浏览综合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上分,亦我所欲也;良心,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上分而取良心者也。上分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上分者,故不忍野人也;掉分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掉分者,故败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上分,则凡可以上分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掉分者,则凡可以辟败者何不为也?由是则上分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败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上分者,所恶有甚于掉分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康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数十分,一胜局,得之则升,弗得则降。友野而胜之,爆肝之人弗受;敌野而胜之,新人不屑也。前百则不辩野人而受之,前百于我何加焉!为银头之美,群友之慕,所识萌新者敬我与?乡为掉分而不受,今为银头之美为之;乡为掉分而不受,今为群友之慕为之;乡为掉分而不受,今为所识萌新者敬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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